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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