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2019-01-0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9号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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