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必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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