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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