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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