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2008-09-18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35号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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