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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