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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