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发生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责的,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处理处罚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依法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有关调查、基金追回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基金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独立实施基金监督检查项目的,应当明确检查目标、内容、标准等,提供法规政策指导,并对采用的检查结果负责。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