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催人早死的认定法

2014-12-10
  袁晓彬
  六十秒读懂专题:在中国,只有“48小时内发病死亡”才认定为工伤,工伤与否,会导致赔偿金额相差几十万的巨大差别。“48小时之限”常会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如果不取消“48小时之限”,那我们每个人都要考虑在口袋里揣一个声明:如果我上班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1.强制规定48小时作为“视同工伤”的量化时间,仅考虑简化认定标准,看似在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的折中点,实则是脱离现实生活的拍脑门空想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相关部门在立法时,为便于可操作性,简化工伤认定,选取了折中点,认为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
  但以死亡时间为前提和约束条件的工伤认定,根本上是“刻意”忽略了对工伤事故中“死亡”与“工作过劳”之间因果联系的判断和分析。只要是符合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可以“视同工伤”,不符合的则“一刀切”排除,直接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
  2.“48小时”之限无视突发疾病原因只看结果,迫使用人单位“拼命救死人”以撇清关系,而在美国,工伤认定主要看是否“与工作相关”,只要被认定和工作相关,都可获得工伤保护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其死亡的原因而定,不应当一概而论认定为工伤。如果工作对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影响,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工作与死亡毫无关系, 如工作无法对其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原因时,就不应该将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而48小时之限也更不能成为认定工伤与否的标准。
  

 评论:(已有3 条)

查看所有 3 条评论 >>>
  1.   159****8785   2019-07-09 10:51:46  
    死亡不能认定工伤法务标注。
  2.   187****0161   2017-06-27 09:17:50  
    立法和执法同样重要,现在政府腐败,司法腐败,法律有啥用,
  3.   138****8000   2014-12-10 17:05:00  
    中国的法制问题立法是个关键,现在的立法水平太低了,造成了无数的矛盾

        登录  

Copyright ©2025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