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获通过 六种故意侵权情形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2020-07-07
        深圳将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六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案》针对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维权路上的“拦路虎”,都有针对性的破解之道。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          此次《修正案》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明确“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等六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凸显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针对“维权周期长”“举证难”问题,《修正案》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此外,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张权利的一方已经尽力举证,且提供了另一方持有相关证据的初步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另一方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         
       近年来,深圳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专业性强。为缓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压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修正案》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明确其具体职责。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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