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官方回应旷工下跪讨薪

2015-05-14
  5月12日,内蒙矿工下跪讨薪,黑心商家5年不发工资内幕。近日,内蒙矿工在政府单位门前下跪讨薪,希望当地政府尽快解决内蒙古六合胜煤炭公司拖欠矿工们的血汗钱。为什么矿工们工资会被拖欠5年之久,黑心商家运作有什么内情?
   
  据了解在2010年额济纳旗红柳大泉煤田火区“防灭火工程”公开招标,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成功中标,但他把工程层层转包到陕西省神木县的李兴明等人手里,之后他们开通工程,由于合同中规定“如甲方资金不到位,李兴明可以将挖出来的煤出售抵工程款”,李兴明压根就没有去筹钱打算全部用煤矿抵工程款。
   
  不过后来政府叫停李兴明卖煤抵工程款的做法,李兴明贷款完成“防灭火工程”,但内蒙古额济纳旗经济并没有支付煤矿钱,3000多矿工的工资和李兴明垫资完全没有着落。挖煤挖矿可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辛苦干了一年却没有想到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真是可悲可怜。
   
  与李兴明合伙的温州投资者朱廷法表示,灭火工程是用黄土或者土层覆盖。但是,他们则和露天煤矿干的是一样的,用挖掘机挖出土来,把煤刨选出来。
   
  不管是算“灭火工程”还是挖煤都是一桩赚钱的好生意,遗憾的是当地政府不守信让工程层层转包,致使他们血本无归。
   
  内蒙矿工下跪讨薪 旷工穷的每天吃稀饭
   
  在事情即将曝露后,内蒙古阿拉善盟政府将之前负责灭火工程的田德志平调,让一王姓副盟长来代替职务和权利。这样一来,矿工的工资以及投资者的本钱就面临落空的危险。
   
  今年初,矿工们和投资者将内蒙古额济纳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四家单位告上了法庭,内蒙古高院开庭审理但迟迟不予判决。于是,矿工决定下跪讨薪。
   
  5月11日,为了讨要五年来的工资,来自陕西、甘肃以及内蒙古本地的十多位矿工代表跪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政府前,打出“跪求政府推翻剥削还我血汗钱”、“我们要见田德志”等横幅,要求当时的主管给个说法。
  

 评论:(已有3 条)

查看所有 3 条评论 >>>
  1.   (匿名)   2015-11-08 14:39:39  
    有钱有权才有法,无钱无权才没法,死的能让他活,该活的能让他死,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
  2.   (匿名)   2015-11-08 14:33:52  
    打工者的 哪些社保争议归法院管?

      黄振东,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审判长   【内容提要】   社会保险争议应分为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社会保险发放争议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社会保险发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原则上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凡是只涉及双方之间私法关系,不涉及公法关系的,可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争议一直以来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立法层面而言,国家一直希望将其纳入劳动争议诉讼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一直试图逐步放宽受案范围;从司法实践看,基本上不将社会保险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从学界看,也存在多种观点。总体而言,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由于法律并未区分社会保险争议类型,所以,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因此,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对于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实际损失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性的有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范围。本文试图探讨以下问题,仅作抛砖引玉: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含哪些争议?社会保险争议是否都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如何厘清行政机关处理和司法处理的界限?   一、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类型   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从法律关系看,既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法关系,又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关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主要出现以下几种争议,第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第三,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二、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典型案例一】   谭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某物流公司为谭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未购买其他社会保险,谭某因工受伤,社保部门核定为工伤,根据原《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本人工资(即缴费基数,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1940元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520元(8个月本人工资)。谭某与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按其真实工资3500元为计算基数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480元,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元,并要求补缴入职之日起的社会保险。   仲裁、一审、二审均认为某物流公司低于谭某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对于由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应予补足,并按照谭某真实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持了谭某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谭某要求补缴入职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原因主要有:   (一)社会保险征缴属行政职权,司法权具有谦抑性,不应代行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的本质是一种管理职权,其目的在于通过权力的行使保障国家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其追求的价值是秩序和效率。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职能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活动。司法权设定的目的在于为正当权益的侵害提供公力救济的途径,使得权益得以实现、社会关系得以回复。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权,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
  3.   180****8963   2015-07-11 02:48:54  
    去你妈的共产社会主义

        登录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