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建立工会的单位辞退员工,也要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2014-09-05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法律规定并无对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进行区分,也没有明确工会仅指企业同级工会,还是也包括了上级工会。
  《最高院司法解释四》则对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是否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3条进行明示。
  法院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这要引起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特别注意,否则没有履行该程序则为违法解除。
  以下是上海法院的判决案例,供参考: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24日,萧女士与甲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萧女士到乙公司(用工单位)做导购工作,工资标准按用工单位规定发放,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另约定,如萧女士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甲公司安排的用工单位工作的,视为萧女士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萧女士应在与用工单位终止或解除后首个工作日上午9:30前至甲公司处报到,未按时报到的,视作旷工,旷工三日,属严重违纪,甲公司将依法与萧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等。
  当天,萧女士还签署了申明书一份,内容为:萧女士已详细阅读了《乙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对其内容无任何异议。《乙公司员工手册》第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1)对同事、客人、关联单位人员实施殴打或重大侮辱,使其受到伤害者;……
  2012年10月3日,萧女士的丈夫汤先生至乙公司,与乙公司人员发生争执,致报警处理。嗣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函》,主要内容为:萧女士在2012年9月17日至23日期间,因不服从公司对失货的赔偿方案,在店铺内与业务经理大声喧哗和吵闹,公然顶撞上级领导,扰乱专柜正常的工作秩序,致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店铺管理的相关规定;2012年10月3日下午,萧女士的丈夫至专柜内亮明身份后,针对失货赔偿方案与店铺负责人大声吵闹,在言语上辱骂和威胁店铺负责人和胡女士,并动手殴打胡女士,导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最终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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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5****7147   2016-06-12 20:58:20  
    标准的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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