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确认灵活就业职工劳动关系是难题

2014-07-17
  工作时间灵活,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十余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去年被无故开除,王美坤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由于仲裁裁决不认可他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美坤向法院提起诉讼。
  7月9日,王美坤诉北京格瑞达家电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格瑞达)侵权案,在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令王美坤没想到的是,法院当庭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王美坤告诉记者,自己于1996年5月跟随格瑞达老板从事万家乐品牌燃气具维修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保底工资为300元,再根据工作量每完成一单提成3元。
  2001年1月,格瑞达依法注册成立,但未与王美坤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后,公司将保底工资改为按维修零件金额支付10%及上门服务费用金额的25%为工资。
  “我每天8点去单位报到,由公司统一安排上门维修服务。虽然不用一天到晚待在单位,但平均每天也要工作8个小时。去年6月,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我开除。”王美坤说。
  王美坤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仲裁庭,要求格瑞达赔偿损失。在仲裁过程中,王美坤提交了盖有格瑞达维修中心公章的维修记录单,和盖有格瑞达维修中心公章的2012年培训登记表证明自己的陈述。
  格瑞达法定代表人薛某辩称,其与王美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薛某声称万家乐公司有活会派单给公司,公司再通知王美坤,他与客户自行约定上门维修时间,维修成功后当天结账,由于万家乐公司不针对个人培训,为了提高其维修技能,中心才推荐其参加培训并取得了万家乐公司的培训合格证。
  4月9日,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该案中王美坤以自己的技能为其提供服务,双方不属于劳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王美坤对仲裁结果不服,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月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在法庭上,王美坤代理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胜利诉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该《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坚持了之前的辩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当庭驳回了王美坤的诉讼请求。
  确认灵活就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个法律难题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灵活就业劳动者遇到的法律困境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劳动关系专家,听听他们如何说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 :
  灵活就业群体的从业形式多样,涉及行业和职业广泛,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尤其是农民工等群体岗位不固定、法律意识较淡薄、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灵活就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一个难题。因此,提醒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注意保存。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情况,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一定要注意搜集和妥善保存上述物证或者书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王侃:
  就本案而言,可以做如下思考:如何确认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美坤诉讼北京格瑞达家电维修中心,要求其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原告王美坤的诉求,反映了家电维修行业的现状,包括海尔在内等大公司的家电维修机构,都是采取灵活就业方式雇佣劳动者。它的用工方式有两个特点,一个是用工报酬的灵活化,也就是少量底薪加提成,另一个是没有社保和休息休假。家电维修企业往往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目前,业务外包仍然属于劳动法中的不明确地带,缺乏直接的法律界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这种采取劳务承包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也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很难确认从事家电维修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劳务派遣规制的严格,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转向使用劳务承包,通过订立劳务承包合同的形式,来规避劳动法律的限制。在家电维修业中,这几乎成了行业性的雇佣规则。
  一直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确认,都是法律的难点所在,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面临的新问题。在本案中,仲裁和法院均以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劳动关系请求,反映出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点。
  灵活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当法律存在模糊地带的时候,就更需要发挥工会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企业由于没有成立有效运行的企业工会组织,因此,劳动者无法通过企业工会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如果成立了企业工会,工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和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来实现制衡管理方权力的效果,从而让灵活就业职工享受到工会带来的福祉。
  (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评论:(已有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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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2****9095   2017-09-20 17:30:06  
    说的很对,我赞成。
  2.   (匿名)   2015-02-12 16:39:10  
    劳动者永远是弱者,有些企业就不想跟你鉴合同,在回避什么,律师,法官比劳动者清楚,弱者敢提条件签合同吗?为了暂解饭钱只有忍受,一旦提条件,各种压力,各种各种让你生不如死的感觉你能受吗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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