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2020-03-19

广东省人社厅

典型案例

01 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
————————————————————————————
【基本案情】
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5日期满后未续签,继续工作至1月20日后回外省过年,原计划2月3日正式开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在2月份封闭,2月3日后彭某在外省老家远程办公。彭某于2020年3月返岗后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6万。公司辩称,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主要是受春节期间人事专员休假以致工作交接不畅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的影响,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

【处理情况】
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彭某2019年年终奖28000元,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案件启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02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集体争议案
————————————————————————————
【基本案情】
中某某局项目部位于深圳市某地铁工地。受疫情影响,该项目部复工时间延后,30余名劳动者要求发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间工资。该项目部负责人认为,按照政府规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因此工地延迟复工期间不发放工资,2月9日后按原日工资标准发放停工工资不合理。

【处理情况】
当地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政策,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动者2020年2月份工资及生活费。

【案件启示】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月9日后应当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03王某与某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
【基本案情】
佛山某建材公司提前10日通知全体员工于2020年3月5日到岗复工,但该公司员工王某既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供其居住地因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延迟至3月10日才到岗,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其老家所在地实施交通管制的相关证明。

【处理情况】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某认识到,没有按时复工且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违反了公司规定。经仲裁机构调解,公司表示,鉴于王某已认识不足,且复工复产关键阶段急需用工,同意王某继续工作。

【案件启示】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关于复工的规定,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按时返岗。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

04林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年休假冲抵引发争议案
————————————————————————————
【基本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2月17日起正常复工,但未给员工林某安排工作, ... (登录后查看完整内容,请登录)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