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妮娜与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7-19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91民初625号

  原告:郑妮娜,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汪琦,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妮娜与被告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郑妮娜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 ... (登录后查看完整内容,请登录)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