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还不如没有制度。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实施,用人单位应当在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制度中明确该单位实施监察制度的部门并设置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监察岗位。
通常可设计由内审部、监察部或工会负责本单位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工作制度。
示例二十四介绍的《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制度》规定了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监察制度的制定依据、企业内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监察职责的部门及岗位、监察部门的职责、实施监察的程序及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工作,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公司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工作。内审部设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岗位负责具体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劳动规章制度,接受并配合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
第四条 各部门、全体员工对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公司内审部举报。
第五条 公司员工认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司内审部投诉。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督促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他各部门、公司员工贯彻执行;
(二)检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他各部门、公司员工遵守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代表公司对实施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全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八条 实施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人力资源部及其他各部门、公司员工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信箱设置于公告栏附近显眼处,电话号码为内线××××。
第十条 公司实施监察,授权内审部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公司内部劳动、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录像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个别情况复杂的,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据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应当认定为轻度过失、重度过失或严重过失的,作出认定相应过失的决定;
(二)对认定为轻度过失、重度过失的,依据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作出调岗、调薪的决定;
(三)对认定为严重过失的,依据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作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四)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规定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第十三条 公司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处理人员的陈述、申辩;对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依法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司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公司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员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公司相关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