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诉与争议处理制度

    任何有人群的地方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企业也不例外。企业内部各方利益之问的矛盾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企业应当设法将各类矛盾在仲裁、诉讼之前内部解决,员工申诉和争议处理制度可以规定各种矛盾在仲裁、诉讼之前企业内部解决的渠道、程序和期限并告知员工对公司最终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救济手段。

    员工申诉和争议处理制度通过制度设计,规定人力资源部设员工关系管理岗位,工会设员工关系委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为公司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责任机构。规定员工有任何抱怨和问题依次分别向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工会、总经理提出。规定总经理接待日制度。

    员工申诉和争议处理制度设计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工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接受申诉员工的咨询,并为员工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提倡和谐的人际关系,提倡员工与员工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设员工关系管理岗位,工会设员工关系委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为公司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责任机构。

    第四条  公司要求员工有任何抱怨和问题依下列次序提出:

    ()部门主管;

    ()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工会;

    ()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接受员工申诉的部门和人员应积极、稳妥、及时处理员工抱怨、申诉,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给申诉员工书面答复。

    第六条  对任何可能引起集体申诉事件的,首先接受申诉的部门和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处理员工申诉事件依下列程序进行:

    ()听取报告。听取员工抱怨、申诉时,不要打断员工讲话,更不要演变成争吵。   

    ()确定理解员工申诉的内容和要求。

    ()查清事实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合同条款等,必要时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对合理的申诉,责权范围内的自行解决;非本部门、本人责权范围的,建议相关部门解决。

    不合理的申诉,给予必要的解释,若申诉员工对解释不满意的,告知其进一步的申诉渠道,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每周周五下午为总经理接待日,非紧急的申诉安排在接待日进行。申诉员工通过总经理办公室预约总经理接待。

    第九条  公司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代表、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商、选举产生。员工产生劳动争议除

按本制度规定申诉外,也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告知员工,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申诉的处理结果是公司最终裁决。

    第十一条  告知员工如果对公司最终裁决不满,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诉或申请调解期间,仲裁时效中断。

    第十三条  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接受申诉员工的咨询,并为员工提供法律帮助。公司法务部接受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咨询并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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