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民主权利,促进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有利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工会组织和集体合同等形式,组织员工参与管理,保障员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员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公司建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

    员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员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员工代表,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讨论公司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对公司经理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公司员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员工直接选举。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公司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八条  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名。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高中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20%,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员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青年员工、一线员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员工的意见,接受员工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  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员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公司工会相同,为五年。

    第十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工会听取员工意见后与公司行政方面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员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工会、公司行政方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员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公司和员工具有约束力。公司应当将属于员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承担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员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工会负责处理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员工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接受、办理员工的申诉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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