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前夕,由于各种原因,员工履行劳动合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段时间应当尽可能缩短,同时,应当引起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对这段时间要实行特殊管理。针对不同的离职原因,设计不同特殊管理措施,可能对生产有影响的,应当不允许其单独进入相关场所。

    离职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离职员工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工作移交,应当明确工作移交应包括的事项,并且有移交方和接收方亲笔签名,用人单位保留离职员工未正常移交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索权。

    离职管理制度应当规定离职员工不配合移交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离职管理制度应当设计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离职者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仅可以暂不支付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未正常移交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另行主张权利。对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用人单位不仅不应当扣留档案,反而应当规定,离职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拟接收单位商调函的,用人单位将离职员工的人事档案转移至劳动合同记载的离职员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的期间,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中的敏感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公司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成立时;

    ()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向公司提交辞职信的;

    ()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书面告知公司解除本合同的;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书面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34项书面告知员工拟解除本合同的;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与员工双方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书面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公司与员工双方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l项书面通知员工拟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书面通知公司不同意续签的;或者虽同意续签,但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条  公司对处于合同履行期间中的敏感期实行特别管理。

    敏感期一旦成就,相关员工应立即书面向直接上级报告本人工作中急需处理的事项,同时将此书面报告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除非系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情形,相关员工应接受直接上级的指示,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项、()项情形之一的,除非有人力资源部或相关员工直接上级的指示,并有专人陪同,相关员工不得进入公司生产区域。

    第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后,除非人力资源部许可并有专人陪同,相关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公司生产区域。

    第五条  员工离职,应在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按公司要求向公司指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为其办理离职证明及其他相关手续。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接手续包括:

    ()离职员工依劳动合同确定岗位履职情况的综合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所进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成果,下一步工作设想,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直接上级要求移交的其他事项。

    ()离职员工任职期间保管的公司财产、文档清单,按直接上级的要求并在其监督下移交给接任人。

    对于本人保管的固定资产,还需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书面确认。

    对于本人保管的档案文件,需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书面确认。

    确认电子版本文件移交,个人电脑中相应内容已卸载。由离职员工保管的公司工作电脑及其他可以设定密码的设备由直接上级确认已可进入。此项工作同时需公司网络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书面确认。

    ()离职员工作为承办入,代表公司承办的各类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按直接上级的要求,并在其监督下移交给接任人。

    移交报告应包括已履行情况,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目录及原件,对方、我方是否已逾期履行,若已逾期履行,详细描述原因及对策。同时,需得到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的确认。

    ()结清预借公司的差旅费、备用金及其他借款,同时,需得到公司财务部门的确认。

    ()租用公司所有或公司承租的单身宿舍、倒班宿舍或其他住房的,搬出并腾空,或恢复原状,同时,需得到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确认。

    ()向公司返还工作证、进门证。

    离职员工丢失工作证、进门证或希望将工作证、进门证留作纪念,需向公司每件支付人民币××××元。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由离职员工负责;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离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未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

    第八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七日内,离职员工向公司提供接收单位的商调函。离职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商调函的,公司将离职员工的人事档案转移至劳动合同记载的离职员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

    若公司与离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离职员工提供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商调函,视为离职员工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商调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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