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件和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严格依据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贡献进行奖励的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违章谁负责”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司安全保卫部依据本办法提出奖惩建议,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奖惩的相关手续。

    公司内审部依法监督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奖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分为部门、班组等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类,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获得荣誉称号、发放奖金和破格晋升工资等。

    第五条  每半个年度无各类责任事故的生产班组、每个季度无各类责任事故的生产部门,且未接到过《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或虽接到过《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但按期整改并经安保部门复查达到规定要求的,获得公司通报表扬一次。

    第六条  一年获得公司4次通报表扬的生产部门、获得2次通报表扬的生产班组,符合下列条件的,获得“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等荣誉称号:

    1.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并完善本部门、本班组安全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部门、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获得“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1.获得“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等荣誉称号的部门、班组负责人;

    2.工作一贯认真负责、成绩特别显著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安全员、基本单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防范部位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志愿消防员以及其他专兼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长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的生产一线操作工。

    第八条  获得“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员工一次性获得5005000元的专项奖金,其中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晋升12档工资。

    第九条  受到公司通报表扬的生产部门自公司通报表扬下月起,该部门全体员工每月增发基本工资1%的安全奖,连续受到公司通报表扬,安全奖同比例累计增加,安全奖最高到基本工资的5%。基本工资超过2000元的,以2000元为基数计发安全奖。

    受到公司通报表扬的生产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安全员、部门消防管理人员、班组安全员、基本单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分别增加040303020102个百分点的安全奖。上述人员岗位以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的职位说明书为准。

    不再具备通报表扬条件的部门,该部门全体员工停止发放安全奖,直至再次获得公司通报表扬重新从基本工资1%起算。

    员工个人有违反操作规程等违章行为的,6个月内不得安全奖;各类事故责任人12个月内不得安全奖。

    当月出勤不满15日的,当月不得安全奖,但休工龄假、换休除外。

    第十条  每半个年度无各类责任事故,且未接到过《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或虽接到过《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但按期整改并经安保部门复查达到规定要求的生产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一次性获得2002000元的专项奖金。

    第十一条  每半个年度未发生意外明火或冒烟等责任事故的责任区消防管理人员、基本单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次性获得1001000元的专项奖金。

    第十二条  每半个年度未发生轻伤及轻伤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区安全员一次性获得1001000元的专项奖金。

    第十三条  每半个年度未发生治安责任事故的责任区治安管理员一次性获得100500元的专项奖金。

    第十四条  每半个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的重点防范部位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第一责任入一次性获得1001000元的专项奖金。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至第十四条规定获得奖励的员工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的相应岗位职位说明书;

    2.该半个年度内在相应岗位任职满5个月;

    3.该半个年度内没有因个人原因接到过《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

    4.该半个年度内没有因发生安全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处理过:

    5.不存在尚未消除的事故隐患;

    6.至少每个季度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一篇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十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多项奖励条件的,就高获得一项奖励。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一次性获得1002000元的专项奖金:

    1.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效避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

    2.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正确措施避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

    4.在各类安全事故中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减轻或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5.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

    6.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经查证属实的;

    7.举报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经查证属实的;

    8.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消防值班人员忠于职守、及时发现初期火险、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当班人员一次性获得1002000元的专项奖金。

    巡逻人员巡逻过程中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避免可能发生责任事故的,当班人员一次性获得1002000元的专项奖金。

    第十九条  志愿消防员火险处理得当、有效避免火灾事故的,一次性获得1002000元的专项奖金。

    第二十条  对勇于负责、成绩显著的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安全员、基本单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防范部位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志愿消防员在公司评优、提职、提薪、奖金发放、培训、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的员工,尤其是生产一线的操作工,除按本办法予以表彰外,在公司评优、提职、提薪、奖金发放、培训、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分为部门、班组负责人处罚和员工个人处罚,处罚方式为记过失(包括轻度过失、重度过失、严重过失)、减发当月工资、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发当月工资1015%或降薪一档,可以并处降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记严重过失一次、减发当月工资20%、降薪二档、降职或撤职,可以并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轻微的,减发当月工资510%:

    1.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反劳动合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的;

    3.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中有关安全条款明显不完备或不正确的;

    4.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5.管理人员发现员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6.管理人员批准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7.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有失察之责的;

    8.故意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10.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报告的;

    11.谎报火警的;

    1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3.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4.拒不执行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发生前款第3项情形的,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按前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事故、事件不按公司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减发当月工资1020%、可以并处降薪一档,对其中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不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发生需去医院医治的工伤的,或发生虽不必去医院治疗,但需离开工作岗位休息的工伤的;

    2.发生失窃、打架等治安事件的;

    3.意外产生明火或冒烟等火险的;

    4.驾驶公司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4.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财产事故的;

    5.发生其他严重事故的。

    前款“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的事故责任人、安全员和发生工伤的员工。

    因不及时、准确报告事故,给公司增加事故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赔偿增加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责任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减发当月工资1520%,可以并处降薪一档;发生重伤以上严重情节的,记严重过失一次、减发当月工资20%、降薪二档,可以并处解除劳动合同:

    1.轻伤1人的:

    2.意外发生明火或冒烟等火险的;

    3.驾驶公司机动车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

    3.其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4.发生其他严重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责任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减发当月工资610%,部门负责人减发当月工资15%:

    1.轻伤1人的;

    2.发生失窃、打架等治安事件的;

    3.意外发生明火或冒烟等火险的;

    4.其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责任事故的,班组负责人记重度过失一次、减发当月工资20%、降薪一档;发生死亡或重伤多人等严重情节的,记严重过失一次、减发当月工资20%、降薪二档,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下列责任事故的,部门负责人记重度过失一次、减发当月工资20%、降薪一档,可以并处降职或撤职;发生死亡或重伤多人等严重情节的,记严重过失一次、减发当月工

20%、降薪二档,可以并处降职、撤职:

    1.重伤1人的;

    2.发生依靠公司h量无法扑灭的火险的;

    3.发生其他严重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班组负责入、部门负责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已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职责,并且已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或者与

上一年同期相比安全生产形势有明显好转的,可以分别免于或减轻处理。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任事故,班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本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负有责任的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减发当月工资15-20%,可以并处降薪一档、降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减发当月工资20%、降薪二档,可以并处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的;

    2.公司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未加制止的;

    3.对公司存在的安全违法行为,未依据公司规章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治安、消防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5.治安、消防值班人员处理初期事故严重失误,酿成较大事故的;

    6.依据本办法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公司存在违反安全规章应当处罚的行为,未积极收集证据,建议人力资源部处理的;

    7.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疏于安全检查,对公司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及一般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未发现、未处理的,分别减发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安全保卫部门有安全检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当月工资l5%、610%。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依据本办法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应当处理的员工,提供相关证据,建议人力资源部处理,人力资源部不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对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减发当月工资20%,可以并处降薪一档;情节严重的,记减发当月工资20%、降薪二档,可以并处降职、撤职。

    第三十二条  生产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安全员、基本单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防范部位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与公司约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员工,对其负责的单位或区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已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职责,并且已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或者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安全生产形势有明显好转的,可以分别免于或减轻处理。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任事故,前款人员本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违规行为实际造成人员轻伤、火险等较严重后果的;

    2.违规行为可能产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3.违规行为系公司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严厉禁止的行为;

    4.违规行为系公司多次培训、反复强调明令禁止的行为;

    5.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612个月内再次发生违章行为的;

    7.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1.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纠正并努力采取补救措施的;

    2.因执行直接上级的命令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保卫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1项“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各条款中‘‘违法行为”、“违章”的“法”、“章”和“安全规章,,皆指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发生责任事故,有关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处以降薪一档或降薪二档,但工资在相关级别较低档的,可以处以降一级至相应档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收集齐全证据,书面建议人力资源部处理;个别案情复杂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力资源部应当在收到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完整证据后15日内完成本部门处理程序。

    人力资源部应当收集当事人对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公司规章的书面意见。当事人放弃提出书面意见权利的,不影响公司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满6个月未处理的不再处理。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追究时效自违法行为终结起算。

    发生前款因超过追究时效而不再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有责任的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所述“解除劳动合同”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章所述“轻伤”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依据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提出的奖惩建议,人力资源部应当依规定程序处理。人力资源部对内审部的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于××××年××月××日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办法自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30日后实施,但奖励部分条款可以自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①附件系示例十九介绍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第三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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