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所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所长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全所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中心、部、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团,推举团长、副团长。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所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耐心的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企业主人,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尽到自已的参政议政的义务,真正起到职工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代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所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代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成职代会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处室、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的民主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分会主持和开展。应以处、室领导为核心吸收职工代表和分会主席及委员参加组织成民主管理核心,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应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吸收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参加,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通过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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