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任用
第三章 教育训练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请假
第六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七章 考核与调任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九章 门禁管理
第十章 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章 申诉与协调程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帮助公司内每位员工清楚地了解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员工福利以及行为规范等信息,以维护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劳资和谐,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编制本《员工手册》。
第2条 本手册所称的公司是指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是指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3条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外包劳务人员不属于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但外包劳务人员、非全日制员工的业务行为应根据相关协议的规定受本手册规范。
第5条 公司有权因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及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修改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第6条 本手册没有规定的内容,请查阅公司相关公告。如本手册与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不一致的,以公司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任用
第7条 公司招聘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身体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公司招聘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员工的品行将被作为招聘首先考虑的因素。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9条 应聘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须年满16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
(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复查体检合格;
(3)持国家认可学历证明;
(4)持有效未婚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
(5)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10条 公司录用员工除须符合以上必备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基本要求(详见岗位说明书),并且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曾因严重违纪被其他用人单位辞退的;
(2)被通缉在案的;
(3)在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
(4)未满十六周岁的;
(5)无法胜任工作的;
(6)有吸毒等不良记录的;
(7)在应聘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证件、信息的;
(8)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
(9)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11条 应聘人员经过初试、复试合格,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录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12条 新进人员在入职时须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以备查阅,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下述资料:
(1) 如实正确填写《人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2) 阅读《入职登记表》并签字;
(3) 缴交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资格证等复印件各2份及近期半身免冠彩照3张;
(4) 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员工提供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外出人员就业卡、计生证。员工同时应保证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以及非全日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编造虚假个人经历、资料或使用假证件者,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13条 当员工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婚姻状况、紧急联系人、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情况等内容需更改或补充时,员工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5天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报更正,以确保员工档案记录的准确性,保障员工的权益。否则,以公司的原记录为准。
第14条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合同期限,对新人职的员工安排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15条 试用期内,除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明确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获得经济补偿:
(1)员工有不诚实行为的;
(2)试用期内事假超过5天或病假超过10天的;
(3)旷工一天或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
(4)在试用期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要求的,或者不能达到面试时员工自行承诺之能力的:
(5)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上级主管工作安排的;
(6)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的;
(7)与其他员工不能和睦相处,经常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纠纷的;
(8)患有不适合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的:
(9)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
(10)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所欠证件、资料的;
(11)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12)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教育训练
第16条 为提升员工素质,扩大员工的知识面,从而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和个人发展的需要,促进公司和职工共同发展,公司实施职业培训制度。
第17条 新进人员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公司管理制度的培训,培训人员须在《规章制度阅读签名表》上签名以示知晓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并同意遵照执行。其他培训按照《职业培训办法》执行。唯有培训后考核合格者,才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18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19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没有约定的,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根据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根据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根据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20条 本公司教育培训考核应依下列规定执行:
(1)委外培训人员应于受训后15日内,撰写《心得报告》,连同培训教材送部门主管核阅。委外培训人员逾期未提交《心得报告》及培训教材的,视为其自费培训,1年内不得再接受公司安排的委外培训、年终绩效考核不得列为甲等,并且所需外训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2)公司内之培训,属岗前培训的,课程讲授完毕,培训管理人员分发《新进员工教育培训试题》给全部学员进行考试;属在职培训的,课程讲授完毕,视课程之必要性,学员应撰写《心得报告》或应由讲师随堂测验。测验成绩登录于《员工受训履历表》中。
(3)部门主管或培训管理部门,可以视实际需要指派受训人员或指派有关人员担任讲师,被指派人员不得借故推诿。
(4)凡参加公司内训之培训成绩未达标准者,应适时给予补训,无故未参加者除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扣分外,并应由培训管理部门另行安排补训。
(5)委外受训人员如因故未能完成该项培训应书面详述具体理由,呈部门主管签核,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核准后,转培训管理部门,始得退训。未经核准而擅自退训人员,其培训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2l条 受训成绩由人力资源部门转受训者部门主管核阅后列入其人事资料,作为晋升参考依据之一。
各培训课程讲义及试题均由人力资源部门备存一份归档。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22条 公司聘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报到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合格者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合格者由公司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23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授权的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24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5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1)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
(5)因公司组织变革、部门调整、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6)员工失职或违纪而被降职、撤职的;
(7)因员工请长假需安排人员接替的:
(8)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9)有关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企业有权单方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26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27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该重大损失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规章、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之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第3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手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手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1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工作、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32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未按规定提前天数提前通知公司辞职的,公司可不予办理辞职手续。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具约定(小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手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手册第二十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35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10天通知员工,并在5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6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应在公司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请假
第38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9条 除因业务性质或工作需要报各驻地最高主管核准调整外,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以上上班时间,,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40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41条 员工加班应由直接主管、部门经理安排或经本人申请并由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由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无效且不计加班工时。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42条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其加班工资按以下规定计算:
(1)月薪人员(即固定工资人员)周六及平时加班工资已计算在其工资中,不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
(2)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其基本工资(即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
(3)加班工时(即加班时间)=经审批批准的、实际加班的考勤记录时间;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均不视为加班并不计加班工时。
第43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全年共计十一天:
①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l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说明: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第44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年休假:工作满1年未满5年者5天,满5年未满10年者7天,满10年未满20年者10天,20年以上者15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路程假同公司现行做法,每位员工另可于一次年休假实施时,另加路程假5至10天)。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5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5)事假:员工遇重大或私人事件必须亲自处理者,需事先向主管提出申请,若为突发事故,应先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其请假日数单次最多不超过15天(经副总经理核准者除外);全年不得超过30天。
(6)病假: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者须请病假,超过2天(含)以上者应出示相关证明。(需至政府核定之社会保险指定医院,或公司签约之医疗机构取得证明)
第45条 请假程序
(1)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的任何休假及请假(以下统称请假)包括调休与补休,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连同《考勤与请假办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交直属主管,在获得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2)如因本人突发工伤、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事先填写《请假单》,应以电话或嘱托人向所属主管报备,接获报备的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知会部门主管,交人力资源部门存查,该员工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应立即按《考勤与请假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3)经批准的《请假单》应于当日交人力资源部门归档并记录。
第六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46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47条 公司实行复合式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不得低于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
第48条 员工试用期满、职务调整异动、技术等级鉴定、公司经营业绩上升而普调等情形可以按照《薪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工资调整。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按照《薪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49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公司发给员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作为员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属于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50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51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52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对考勤记录时间及工资数额等工资表中所列项目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如员工对考勤记录时间或工资数额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工资、奖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异议;公司收到异议后经复查发现确有少算的,将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现金补发或于下月发薪日一并补发转账至员工当月薪金内。
第53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妥移交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员工工资和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54条 公司停工、停产(非因员工原因,下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5条 员工医疗期在1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在本公司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龄5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5%。
第56条 员工医疗期在1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在本公司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0%:工龄满5年及5年以上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0%。
第57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58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9条 员工依法享受法定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期限内的假期工资照发。员工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6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
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暂住证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款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6l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逐步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
第62条 公司按当地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章 考核与调任
第63条 为有效地推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施,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规范绩效管理,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64条 绩效考核一般分试用考核、月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四种。
(1)试用考核,即对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的考核;
(2)月考核,即每月对经理级以下人员进行的考核;
(3)季度考核,即每季度对经理级以上人员进行的考核;
(4)年度考核,即每一年度对所有正式在职人员进行的考核。
第65条 考核结果运用:
(1)员工晋升、调薪时必须参考本人考绩,具体事项按照《晋升管理办法》及《薪资管理办法》办理;
(2)年终奖金及绩效奖金应当根据本人考绩发放;公司依部门季度及年度实际达成目标额度分配该部门奖金后,再由主管考核员工,并根据考核情况核发员工奖金;
(3)各级主管应针对绩效考核结果,找出绩效不良的员工及关键绩效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确定以后绩效改进的方案,促进员工和企业不断进步;
(4)对于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安排其进行待岗培训,也可以重新安排其他工作,其工资待遇按照《薪资管理办法》执行;如该员工拒不服从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5)对于考核屡不合格、不利公司发展的员工必须加以处分、予以辞退。
第6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接受公司调动:
(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3)具有本手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7条 部门主管对于员工异动、调任,应考虑其考核情况、适任性、学识能力、发展潜力及业务、组织需要等因素办理,务必使人尽其才,适才适用。
第68条 员工人事异动、调任应填写《人员异动申请单》并按权限审批办理。
第69条 被调任人员在接到人事调动命令时,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原职务交接手续就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不赴任,否则属于严重违纪。有关工作移交事宜按照《移交管理办法》办理。
第70条 除临时工作调动外,其他调任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与被调任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变更协议。有关合同变更事宜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办理。
第71条 员工人事异动、调任涉及调整工资者,依《薪资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72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73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74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厂长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75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76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77条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
(1)工作前应全面检查设备及工作场所,保护设备润滑、通风良好,电器装置正常,传动部位不准无罩操作,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无异状时才可开始工作;
(2)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服从管理,以确保工作安全;
(3)现场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及劳动防护品,不可穿着过于宽大的衣裤,以防被机器卷入;
(4)现场作业时不可穿高跟鞋或露出后跟及脚趾的鞋子,更不可赤脚,电工须穿电工鞋;
(5)除专业维修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修理或拆解各项机器设备或其他易生危险之一切设施;
(6)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危险时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立即报告上级,如果上级违章冒险指挥,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越级上报;
(7)初次使用设备,必须征得所属主管之准许,详细阅读使用说明后才可操作,或技术人员在旁指导操作、使用;
(8)凡新进设备和试制设备,投产使用前必须制订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9)上班前2小时不准饮酒以免影响工作,工作场所内不准追逐、嬉戏、打闹、睡觉及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
(10)操作工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工艺要求、设备性能以及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一般应定人操作,使用本工种之外的设备,须经有关管理者批准后方可操作。不准擅自将自己操作的设备交他人操作;
(11)每日工作完毕后,自己所使用的设备要关闭,器具要收拾,环境要整理。严格执行好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清除易燃危险废料;
(12)厂区、车间、仓库、通道应保持整齐、清洁、畅通,各种物料品堆放平稳,不宜过高,防止倒塌;
(13)厂内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叉车不得超过5公里;
(14)禁止任何人在规定吸烟区以外的地方吸烟;
(15)电梯只用作货运用途,无关人员禁止乘用,火警情况下禁止任何人乘电梯。
第78条 安全用电的规定:
(1)任何电器安装、接线或维修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且必须严格按照电器安装操作规程安装;大功率生产设备的电源接驳都必须依赖厂务部进行;
(2)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3)保养、检修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时,必须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或派人监护,警告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
(4)各种电器插头需与工作场所内插座匹配。任何人不得私接插应及乱拉电线,如因办公设备需使用插应的必须由厂务部统一配置;
(5)工作场所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如个别特殊部门必须配置的须经安保委审批并须由厂务部进行安全检测后方可使用;
(6)工作场所内的照明线路及电气设备须由厂务部每季度定期点检;对大型供电线路及配电房电气必须每隔3年由专业公司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7)变压器及配电箱周围禁止放任何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电气设备存放。
第79条 危险品管理:
(I)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及其主管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危险品区域内所需电器均应使用防爆型,并不得带病运行。开关应尽量设置在区域外;
(3)危险品区域应根据其性质配置相应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
(4)盛装危险品的容器上应有明显的中英文标志,内装物质必须对应;
(5)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必须分库存放,并实行专库专用。同类物品也需按品名、规格分类摆放,堆、垛、墙、顶之间须有明显间距,150千克装容器不得高于两层以上堆放;
(6)责任人必须对危险品库区经常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参与处理:
(7)危险品库区定期进行整顿、清扫,保持整洁。一切车辆均不准无故逗留,确需停留的机动车辆必须熄火;
(8)危险品存放地点一般选择在室内,如确需室外存放的物品,晴天应不低于两次洒水降温,均需做好防雷措施;
(9)危险品储存区必须设置醒目的提示、禁止标示,如“严禁烟火”、“危险区域请勿无故逗留”等;
(10)所有危险品均应密封,严防挥发,保持良好的通风设施,应将作业现场及危险品仓库可燃气体浓度严格控制在安全限度内;
(11)危险品存放区20米严禁火花作业;
(12)危险品装卸使用过程中严禁碰、撞、敲、击,严防因此产生火花而引发事故;
(13)危险品使用过程中随时加盖,严防跑、冒、滴、漏,尽量避免挥发,如不慎发生大量泄漏,应立即向保安报警,以及时妥善处理;
(14)设备上的危险品污圬、粉尘应及时清理;
(15)危险品坚持减少库存原则,优化采购系统,防止积压;
(16)危险品仓必须由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出入领取必须做好登记;
(17)车间内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临时危险仓内,且只限存放当天使用量,当天未使用完的危险品应及时退回车间外危险品仓;
(18)危险品废料必须由具有回收资质的公司回收。
第80条 动火管理:
(1)如需在厂区或宿舍动火,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动火申请单》经经理级以上主管核准后联系消防专员确认。
(2)施工单位在配备监护人员及灭火器等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消防专员确认无误后,才能施工。施工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擅离监护岗位。
(3)施工人员没有上岗证或违章操作,监护人员应立即制止;出现火情,所有在场人员均应立即扑救并报警。
(4)施工完毕,施工人员及监护人员要详细检查,不得留有余火,并联系消防员确认。《动火申请单》由管理处存查。
第81条 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82条 环境保护规定:
(1)工作场所的地面,门窗,天花板及工作台等应经常清扫,并维护整齐,清洁;如有油污、积水应即擦拭干净;
(2)废弃物应专门存放,集中处理,废水应经适当处理才可排放;
(3)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及时清理废弃物,遵守公司废弃物处理的要求;
(4)平时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应爱护公司的一草一木,不得随意践踏、损坏;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遵守公司的各项节能降耗规定,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
第九章 门禁管理
第83条 公司大门由保安看守,所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均应受其管理。
第84条 员工出入厂,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上下班出入厂区应自觉排队刷卡并佩戴厂牌,接受保安现场指挥,下班时间除公务外一律禁止逗留或进入厂区;
(2)上班时间,员工出厂应出示“厂证”或“外出申请单”给保安,经登记后方予以放行;
(3)任何时间员工出厂,有义务主动出示携带物给保安检查;
(4)上班时间,非公务关系,谢绝会客;
(5)严禁私自带非本公司人员(含离职人员)出入厂,严禁借厂证、门禁卡给他人混入厂内。
第85条 外来人员出入规定:
(1)保安应做好来宾登记、传达与引导等程序,依规定核准后,才可让其入内;
(2)如属业务往来,保安方面应立即通知被访者,经被访者同意并办理登记后引导至会客区;
(3)协力厂商驻厂人员或频繁业务往来指定专门人员,凭人力资源部门制发之识别证进出大门;
(4)来宾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现场洽公或参观;
(5)经允许进入现场参观的,应有本公司人员陪同,未经允许不得拍照,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第8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安一律拒绝其进入厂内:
(1)已离职人员;
(2)强行要求人厂者;
(3)持有凶器或成群结队的不速之客;
(4)推销商品人员(可请其留下相关资料转相应业务部门);
(5)被访人拒绝接见者;
(6)无法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者。
第87条 物品出厂管制:
(1)物品自厂区携出,应填写《物品出厂单》并由权责主管签字核准,经保安对照核准的《物品出厂单》查验无误后,才可放行;
(2)员工因请假或其他必要原因从生活区携出个人大件或贵重物品,应填写《物品出厂单》由本人及总务主管签字并分别经宿舍管理员、保安对照所填《物品出厂单》查验后予以放行,一般日常用品,由保安查验后放行;
(3)如查出有私带公物(包括公司成品、半成品、原物料及其他物品)或他人物品之嫌疑者,宿舍管理员、保安应扣留相关物品及当事人并立即上报处理。
第88条 物品人厂管制:
(1)凡物品进入厂区,应请其货主出示送货单,并检查有无违禁品;
(2)员工携带物品进入厂区,应按规定严格检查,严禁危险物品、违禁品出入。
第十章 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89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纪律: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上下班必须自己刷卡,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
(3)因公外出、漏刷卡、错刷卡等特殊原因未能刷卡的,必须由本部门主管或经理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主管或经理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前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6)1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90条 员工辞职需遵守如下规定:
(1)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1个月向主管、部门经理提交《辞工申请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
(2)员工辞职由主管、部门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3)员工未办妥离职手续,工资一律暂扣。
第9l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规范和岗位职责;
(2)服从公司管理,听从上司正常调动及工作安排;
(3)上班期间,工作认真,应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不交头接耳,不玩电脑游戏或手机游戏,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私自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许可的除外;
(5)未经批准,不擅离工作岗位。必须正确使用及佩戴离岗证。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吸烟、喝水;
(6)自觉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职工作所知悉的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7)自觉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8)爱护公物,严禁浪费公物、严禁公物私用,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9)讲团队精神,团结互助,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语言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秩序,自觉排队,不拥挤。
第92条 仪表仪容:
(1)上班时间应按规定穿着公司统一服装,并应保持整洁、得体,不得穿奇
装异服;
(2)需正确佩戴厂证。不戴反、乱戴或不戴,不转借、涂改或粘贴饰物;
(3)男员工不留长发,头发、胡须应经常梳洗整理;女员工不梳奇异发型,不
披头散发,头发过长,应剪断或用发夹盘起;
(4)仪表要端庄,不赤身裸体、不赤足、不穿拖鞋上班;
(5)讲究个人卫生,不蓬头垢面,不散发难闻异味。
第93条 个人物品保管。
公司对员工的个人物品不负有保管责任,个人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在任何时候不要把贵重物品随意放在工作场所,以防丢失。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94条 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加薪、晋升五种。
第9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嘉奖一次: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关心公司,服从安排,可以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2)拾物不昧,有具体事实的;
(3)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的;
(4)其他应予嘉奖的行为。
第9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记小功、
记大功、加薪、晋升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对降低原料损耗确有成效的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突发事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检举违规违纪行为,或检举、阻止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5)服务认真并获得客户赞许的;
(6)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的;
(7)拾金不昧的;
(8)代表公司参加各种竞赛、文体活动,为公司赢得荣誉的;
(9)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97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和生活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法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
惩戒分为:申诫、记小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六种。
每申诫2次等同于小过1次,每小过2次等同于大过1次。
第9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记申诫1次,情节严重或1年内重犯的每次记小过1次: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1个月内3次以上,每次3分钟以上)的;
(2)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人厂区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吵闹、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5)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8)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经劝阻不改正的;
(9)工作不配合,对同仁态度恶劣,被投诉查证属实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11)对上级主管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
(12)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以下的;
(13)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4)携带物品进出厂拒不接受保安检查的:
(15)违反公司门禁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尚不构成盗窃的;
(16)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未造成事故的;
(17)私自调换床位的;
(18)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19)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较轻的;
(20)公司、部门集会未请假而擅自不到的;
(21)本行政管理规章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对违章违纪行为规定给予
申诫处分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9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小过1次;情节严重或1年内重犯
的,每次记大过1次:
(1)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的;
(2)非机器设备的操作者,未经允许操作机器设备,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3)将机器设备交给非规定操作人员操作的;
(4)违章操作,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5)携带危险物品人厂,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6)违反公司工资保密规定,泄露本人或他人工资的;
(7)故意破坏公司绿化花草、树木的;
(8)故意诽谤、恶言中伤他人有确凿证据的;
(9)工作不力,经多次批评教育(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10)半年内,累计旷工2日;
(11)本行政管理规章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对违章违纪行为规定给予
记小过处分的;
(1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10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记大过1次;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
重犯的,给予降职、撤职:
(1)管理人员对正常申诉的员工挟私报复的;
(2)未经许可擅带外人人厂参观,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在禁烟区吸烟,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4)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5)未经允许留宿公司非本宿舍人员或非本公司人员的:
(6)遗失公司重要文件或职责范围内所保管的财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人民币100元以上(含人民币100元),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不含人民币
1000兀);
(7)半年内累计旷工3日;
(8)包庇违法违纪人员;
(9)本行政管理规章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对违章违纪行为规定给予
记大过处分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10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降职、撤职:
(1)威胁或侮辱主管人员、主管家属或其他工作人员的;
(2)对客户态度恶劣,受到投诉的;
(3)工作不配合,态度恶劣,一个月内累计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并经
查属实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喝酒的;
(5)在公司内赌博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7)参加法轮功、非法传销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8)组织、煽动、参加怠工或罢工的;
(9)散布有损公司名誉言论,或挑拨劳资关系、散布不利劳资关系和谐的言论的;
(10)蓄意制造事端,破坏公司劳资和谐关系的;
(11)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发生事故,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
料,或违章指挥发生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13)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员工致残以上级别工伤
事故的;
(14)一个月内累计记小过3次以上(含3次),或一年内累计记小过6次以
上(含6次)的,或一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以上的(含3次);
(15)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16)提供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17)伪造领导签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18)在业务上伪造或涂改文书,隐瞒事实企图谋利于自己或他人者;
(19)虚报工作业绩,互相包庇,骗取公司财产的;
(20)向客户或供货商收取不当利益者,捏造事实或浮报支出费用,有具体
事证者;
(21)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或盗窃他人财物的;
(22)有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等不廉洁行为的;
(23)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
作秘密、他人个人隐私;
(24)借故请事、病假及停薪留职者却在他处工作,或未经公司许可在外兼
职.经查证属实者;
(25)故意或重大过失删除、销毁公司重要文件者(含计算机资料);
(26)吸食毒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不听制止者或明知故犯者;
(27)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公司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
安处罚的;
(28)本行政管理规章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对违章违纪行为规定给予
降职、撤职或辞退处分的;,
(2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属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102条 公司规章制度、作业规范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
未对处罚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的有关处罚幅度的规定。
第103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十二章 申诉与协调程序
第104条 员工对于工作上的建议与意见,或者遇到疑难问题,或者认为
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以及员工对于处罚不服的,都有权提出建议、意见或申诉,并依照本章规定程序寻求解决之道,但申诉、协调期间一般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105条 申诉与协调渠道:
(1)课级以上主管应耐心接待本部门员工之申诉:
(2)人力资源部门设专人收受申诉案件,协助员工寻求解决问题之道,适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3)公司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4)总经理室设置举报箱,由总经理室指定专人管理。
第106条 员工应循以下程序逐级进行投诉、申诉:
(1)如果员工对自己的工作及公司有任何疑问或抱怨,可以与上级主管反
映、讨论,上级主管有责任对员工反映的问题予以妥善处理;部门主管须在受理后3至5个工作日内给申诉员工答复;
(2)如果没有从上级主管那里获得满意的答复,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反
映情况,同时,最好提供书面说明申诉的理由(即为什么不能接受有关部门解决方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人力资源部受理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协调处理结果;
(3)员工对于人力资源部的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
(4)员工对于处理过程发现有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等违纪行为,可将举报信投于举报箱,总经理室指派专人查证后作相应处理。
第107条 公司鼓励员工踊跃举报影响公司业务经营或影响公司形象、信誉的不良行为,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一经核实,立即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108条 员工在投诉、申诉和协调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员工对于发生的争议与纠纷,应循正常申诉渠道及程序请求协调处理;上班时间申诉应戴离岗证。员工不应以任何名义,未经申诉程序,即进行吵架、
恣意闹事、斗殴、怠工或罢工等影响生产管理秩序的行为,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2)单位主管不得因员工依规定程序申诉而挟私报复,否则依奖惩制度从重处罚;
(3)员工投诉、申诉和协调过程中,私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抗争包括但不限于怠工、吵架、恣意闹事、斗殴等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奖惩制度处罚;情节严重或有暴力行为者应送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中善良员工安全与权益。
第109条 提案与建议:
(1)为促进公司经营和管理不断提高和完善,公司鼓励员工出谋划策,提出
有关业务发展、工作流程、技术革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提案与建议,一经采用,经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员工精神或物质奖励;
(2)公司将不定期举办提案改善评比活动,以提高员工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和经营管理的热情,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110条 本手册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lll条 本手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