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集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集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经营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集团业务经营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每半年一次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集团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使用方案及集团重大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上述内容的决定权属于总经理。
    
二、对集团的分配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审议通过权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通过总经理提出的集团经营责任制方案、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评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并有权对集体合同方案和工资协商方案进行审议。上述内容既涉及到总经理的行政指挥管理,也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由总经理和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决定。
    
三、对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其他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调整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上述内容的决定权属于职工代表大会。
    
四、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评议监督集团党、政、工、团及中层领导干部,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结合评议对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领导给予奖 励,包括提职、一次性奖励等。对不称职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建议免职和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建议上级 主管部门和集团领导给予处分,直至撤消职务。

    五、对集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推荐、选举权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集团行 政主要负责人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行政主要负责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总经理进行修改,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经民主选举,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以部、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按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0%选出。人数较少的部室,应选出至少1名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业务经营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后勤服务岗位、领导岗位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岗位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无特殊情况,职工代表任期与本届职工代表大 会应届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调离所在部室,职工代表资格相应取消,相关部室可按民主程序重新选出本部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对选举部室的职工负责,选举部室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部室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理论、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七名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应由业务经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组成,其中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名额不得超过半数。
    
主席团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委员会主持,遇有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工会召集工会小组长和专项小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集团党政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工会方协商代表若干人参加平等协商、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
    
参加平等协商、工资协商的工会方协商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工会方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集团总经理、集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围绕增强企业活力、提升综合素质、提高经营业绩,促进企业发展,针对集团战略规划目标的实施、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安全监督、生活福利等专门小组,负责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小组人选,由职工代表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和任务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集团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团工会应主动积极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取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章 部室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室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工会小组主持下开展活动。工会小组长和本部室职工代表负责本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部室民主管理应建立长效机制,经常性地分析本部门民主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发动职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支持本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级工会批准后予以实施。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