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规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守、执行、修正及废止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制度的定义

为了经营管理需要而制定之章程、规则、制度、办法、规程、细则通称为规章制度。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管理

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为总经办,各子公司总经理(经理)室应负督导、推行之责。

 

第四条 规章制度效力

41公司章程是公司宪章,适用于全公司,是其他规章制度的母法,在本公司具有最高效力。

42规则是公司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其效力仅次于公司章程。

43办法是公司一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其效力仅次于规则。

44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公司,其效力仅次于办法。

45细则一般适用于各该部门;经总经办核备发布的细则,适用于全公司,其效力仅次于办法。

46行政命令一般适用于发布者所辖范围;经总经办核备发布的行政命令,适用于全公司;行政命令不得与规章制度相抵触。

47各规章制度之规定与上位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该规定无效。

48二种以上平行规章对同一种事项作不同规定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无从适用时,由规章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章规章的制定

第五条 章程

由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规则

由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办法

办法由总经办或各公司(事业部)制订并报各该公司总经理(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总经办备案;其中,劳动人事规章在报总经理(经理)核准前,应由拟订部门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办法草案内容并咨询法律顾问意见。

 

第八条 规程

由各生产部门或有关部门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过程,参考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和安全卫生政策法规,拟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报安全卫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总经办备案。

 

第九条 细则

细则由各执行部门因执行本部门具体业务需要而订定或依上位规章订定,报总经办备案。

 

第十条 行政命令

因应业务需要未依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制定程序而发布的规定视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不得与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生效日期

规章之生效日期以公布之日期为准,但另订有施行日期者,依其规定。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实施

121管理者及职工应依照规章制度办事。遵守规章制度是职工的基本义务。

122各级主管人员平时负有向所辖职工宣导、推行规章制度之责,并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规章制度不得假公济私。

 

第四章 规章的修正与废止

第十三条 规章修正条件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正:

13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需作局部修改的;

13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133规定事项与上位规章制度存在局部抵触的;

134条文文义欠明确的;

135同一规章的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136同一事项适用的各种规章,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137其他有修正之必要的。

 

第十四条 规章废止条件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14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14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符合的;

14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144其他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之必要的。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修正与废止程序

规章制度的修正与废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附则

本规则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核,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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