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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