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2019-03-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山东省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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