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最新修正) (已修订)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2019-07-2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五四号 广东省深圳市
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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