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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