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19-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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