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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