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2009-08-2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