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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