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工伤认定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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