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办案移交与协助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涉嫌骗保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积极采取追回措施,同时,依法移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其内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侵占、挪用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应当立即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不得向可能涉及的人员泄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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