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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