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司法保护

2020-06-3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九七号) 广东省深圳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保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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