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