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有关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发相关待遇费用的,应当及时退还;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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