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诊 断

2021-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未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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