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社会保障协定 第二十条

第四部分 过渡和最终条款

2019-09-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9〕81号
期限和终止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任一方可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终止通知发出当月后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一天终止。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0一八年五月九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日文和英文三种语言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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