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

2019-03-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山东省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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