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2019-03-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山东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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