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