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六条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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