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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