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废止) 第三条

2006-10-01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6〕6号 废止日期:2021-01-01 废止说明: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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