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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