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六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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