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工作机制

2020-06-3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九七号) 广东省深圳市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咨询、分析预警、维权指引、快速维权、政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司法确认、鉴定评估、存证固证、仲裁、公证、法律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和联动;
  (五)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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